中国足协裁判评议认定法比奥两粒进球均为好球

6月2日晚,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对本赛季第九期裁判案例展开评议,并于4日下午公布了具体结论。本期共审议了14起判例,其中有3起在主要判罚上被认定存在错漏。此次涉及中超的所有判例均来源于第15轮重庆铜梁龙对阵北京国安的比赛。评议组最终确认,北京国安的法比奥(29号)在第34分钟和第85分钟的进球均为有效进球;此外,评议组还认定在第85分钟法比奥打入制胜球之前,其队友张玉宁(9号)起跳争顶并未构成对主队门将姚浩洋的犯规。

下面分别介绍三个相关判例及评议结论:

判例一(第8分钟):比赛第8分钟,北京国安29号在对方禁区内与重庆铜梁龙32号发生接触后倒地,裁判未判罚犯规。事后VAR介入,并提示现场回看(点球情形),裁判在场边回看后仍维持原判,不判罚点球。北京国安申诉称对方球员存在拉拽,应判罚点球并出示黄牌。对此,评议组多数成员并经国际足联裁判讲师确认后认为:双方在禁区内的争抢属于比赛中允许的正常身体接触,未达到推人、拉扯等犯规标准;主裁在场边回看的决定维持不犯规是正确的,反倒是VAR不应介入该次判罚,VAR介入被认定为错误。

判例二(第34分钟):比赛进行到第34分钟时,北京国安29号攻入一球,主裁判判为有效进球,VAR未进行干预。重庆铜梁龙提出异议,认为VAR在画面定格与划线机位选择上存在错误,主队球员越位在先,进球应被判无效。评议组对此一致认定:VAR用于判定越位的“关键帧”选择符合操作规范(注意该关键帧并非转播画面停格的那一帧);当越位机位中部分运动员身体部位发生遮挡时,改用球门线机位来划线是合规且必要的;在比对双方运动员的有效部位、划线位置与比对结果上,VAR的处理程序与技术应用均符合规定。因此,主裁判判定进球有效、且VAR没有介入的决定均属正确。

判例三(第85分钟):第85分钟,北京国安再次进球,裁判判定进球有效,VAR同样未介入。重庆铜梁龙提出申诉称,对方9号在争顶时先行冲撞本方守门员,应先判犯规,之后进球无效。评议组多数意见认为:双方球员相向起跳争抢高空球,国安9号正常起跳并未有意冲撞对方球员;而在起跳后,与同样跃起的重庆32号发生接触,进而与守门员产生接触,且守门员当时并未用双手控制球体。综合来看,这些接触属于比赛中允许的正常争抢,不构成对守门员的犯规。随后由29号打入的进球因此有效,裁判判罚正确,VAR不介入亦无不当。

以上为本期裁判评议组对有关判例的主要认定与理由说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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